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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稅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解讀
      發布時間:2019-04-01 10:45 ? 作者:七財小編

          一、公告出臺背景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出臺后,納稅人開具發票銜接、不動產一次性抵扣、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報資料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出臺該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開具紅字發票及藍字發票?
       
          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如何處理?

       
          本公告第二條明確,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根據18號公告相關規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入不動產,持有期間用途發生改變的,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

       
          本公告第六條明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條明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五、此次稅率調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本公告第八條明確,按照39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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